加拿大商标局认为使用注册商标标记不是强制规定
加拿大商标局异议处近日对Stikeman Elliott公司与Boulangerie Au Pain Dor6 Lt6e公司商标撤销案作出裁决,认为使用注册商标标记或者TM不是强制规定Stikeman Elliott公司根据加拿大商标法第45条,对Boulangerie Au Pain Dor6 Lt6e公司的“AU PAIN DORE”商标(使用在餐饮服务等服务上),以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。根据加拿大商标法第45条,商标权利人在颁发商标注册证后三年内必须使用。Boulangerie提交了一些证据,证明其在法定期间内对该商标进行了使用。但是Stikeman Elliott公司认为,Boulangerie公司在使用商标的时候没有使用注册商标标记或者TM符号,消费者根本无法辨明这究竟是企业名称还是商标。但是,商标局异议处没有支持撤销申请人的理由。异议处指出,注册商标标记或者TM标记不是使用商标时必须标注的。 这个好像咱们的商标法也没有要求吧? 没有 我们的法律规定的是“可以”,不是“应当”,呵呵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七条“使用注册商标,可以在商品、商品包装、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“注册商标”或者注册标记。 ” 俺觉得其实用“应当”比较好。呵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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