jimmy 发表于 2010-9-2 16:41:59

注册使用不当被撤销

《商标法》第四十四条  使用注册商标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商标局责令期限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:

(一)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;

(二)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;

(三)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;

(四)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。

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九条  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行为之一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。

大家有没有关于第(一)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,结果被撤销的案例。我印象当中好像还是有那么一二起,但具体案例记不得了,网上也基本差不到。有啥同行朋友搜集过相关的案例哈


[发帖际遇]: jimmy代理的"#@%"商标成功在火星注册,获得石头1块。

橙子 发表于 2010-9-2 16:42:00

这种使用情况倒是见得比较多,被撤销的案例倒想不起来了,努力想想。。。

jimmy 发表于 2010-9-3 09:40:30

印象当中似乎听过相关的案例,好像影响还比较大

jimmy 发表于 2010-9-7 09:11:54

没有哪位朋友能指点一下么

万事通 发表于 2010-9-10 10:56:49

看来案例暂时不会有,请楼主去代理经验交流提继续探讨。本帖关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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